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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诉讼策略概述

(2012-10-06 11:07:38)
标签:

杂谈

科技

双塔区

举证责任

纠纷案件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诉讼策略概述

 

近八年来,一汽解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已经发生百余起。经过公司聘请的律师和法律科、服务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绝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圆满解决,还有一些案件的法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为了避免继续发生纠纷,防患于未然,或发生纠纷后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现将发生过的纠纷处理经过及其方式分类总结如下,以期对以后处理类似纠纷有所借鉴。

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将所有案件划分为两大类:

一、    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瑕疵)而发生的合同纠纷

二、    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缺陷)而发生的侵权纠纷

汽车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问题(拉缸、开锅、带不动等)、离合器问题、制动失效问题、轮胎问题(吃胎、爆胎)、转向机问题、发动机型号与合格证不符问题(有的是维修换发动机盖后没有打号码,有的是新车就不符)、底盘型号与合格证不符问题、合格证型号与车辆标牌不符问题、车上存在两个识别码问题以及一些小的零部件质量问题等。发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维修不及时、配件没有或发运不及时、同一故障多次出现、大吨小标、套用合格证、车箱尺寸与合格证不符、车辆运行中发生起火、车辆翻车等等。用户主要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退车、赔偿损失。

应诉策略介绍:

(一)通过质疑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取胜

1、被告不适格。几乎所有案件汽车购买方(简称用户)在起诉时,对选择合同纠纷案由还是侵权纠纷案由起诉都不是十分明确。比如,每个案件原告一般都要求退车,并赔偿因修车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这是要求承担汽车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因合同的标的物(汽车)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但从起诉的对象来看,列为被告的既有经销商又有汽车生产厂家。由于生产厂家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生产厂家作为被告并不合适。这是首先应该向法庭提出的。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用户)应向合同相对方(汽车经销商)提出请求,然后,汽车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责任的,汽车经销商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这一程序不能颠倒。

2、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购买汽车后,往往挂靠在经销商或经销商所属的一个运输公司名下,因此,在法律上,汽车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原告,原告无权以汽车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张家界于明德案和银川李维安案。该二案由于我方提出原告不适格,迫使法庭宣布休庭,最后原告不得不撤诉。还有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摩托车配件商店案也是这样。

(二)通过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取胜

原告起诉即使有理,要想得到赔偿也必须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而由于客观因素,原告的证据往往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存在问题。我方应该在质证时充分注意:1、在证据的形式上和内容上寻找其破绽,从而使法庭对其证据不予采信。2、在提供证据的时间上,我方也应该注意:一方面,我方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方的证据是否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若否,则应拒绝质证!当然,对方的证据若属于新证据(新发现的)则不受此限。3、对证据的性质应注意,要判断是书面证据还是证人证言,若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提前十天提出,没有提出或没有按期提出的,应提示法庭不予准许。4、对提出鉴定的时间应注意,法律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超过举证期限的申请,应提示法庭驳回。5、对于鉴定报告本身,要在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程序合法性问题、鉴定内容的正确与否的问题、鉴定结论对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存在完全证明力问题等方面进行充分必要的辩驳。

以上的诉讼策略在每个案件中都有所体现。比较突出的是上海民利案,用户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三百多万元,最后法院仅判60万元。并且该案因我方提出主体资格问题,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而是判决了经销商承担责任。

(三)通过澄清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取胜

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有时显得格外重要。对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法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在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我方则必须据理力争,说服法官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汽车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损失。大多数法官由于同情弱者原因以及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发生产品侵权责任,就应该举证责任倒置,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不厌其烦地说服法官,达到使其采信我方观点的目的。

(四)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化被动为主动

合同本身的约定是很重要的,比如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等。有时存在没有合同的情况,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在维修过程中,尤其在为用户更换发动机时,我方一般都与用户签订一协议书,约定更换发动机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而是照顾用户;用户放弃因发动机原因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注意避免使用格式合同,在合同上应加盖服务站印章,不要单纯个人签字。用户应车主本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有了这种约定,用户再起诉时,关于发动机方面的损失,用户就无法重新主张了。更换其他重要总成时也应仿此。

(五)拖延时间

有时官司看起来必输无疑,就只好采取拖延时间的无赖行为了。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些用户会因此被拖垮,或者接受调解。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不应该采取的。对于明确是我方公司的责任,就应该敢于面对,尽快为用户解决,这样反而能提高公司信誉。

(六)与用户协调

    与用户的协调是与诉讼分不开的。在诉讼中,我方必须摆出咄咄逼人的姿态,给对方一个印象:官司不是容易打赢的!需要时间,也存在风险!这样一来,我们的服务人员就可以摆出两个面孔,一是同情,二是强硬。从而可能使用户接受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湖州寅矿案,用户起诉金额达68万多,但最后经过努力,以17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七)用尽法律程序

在外地打官司,法院中法官的素质不尽相同,包括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都不同。有些案件明显我方有理,结果还是败诉,这时,就应该发扬坚持不懈的精神,把官司打到底。因为一审不公还有二审,二审不公还有申诉。要坚信总有公正说理的地方。但由于官司经常是在外地,从诉讼成本方面考虑有时显得不值得。

(八)通过外围关系协调

有时通过关系找到法官进行协调也是必要的,因为在实践中,用户在起诉时都事先找法官沟通,法官有先入为主的倾向。通过沟通,使法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从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公正判决。这方面我方应充分利用当地经销商、服务站在本地的资源优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严重干扰。在四川达州案一审过程中,由于经销商与法院的协调,最后没有判决一汽集团承担责任。

(九)责任单位配合

我公司负责管理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以一汽集团公司为被告的,而作为汽车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都有相关责任单位,比如底盘、转向机、变速箱等都有相关生产单位, 这些单位有些是一汽分公司,有些是一汽子公司,还有的是配套公司。我们的做法是,车辆哪部分出现问题,就由相关单位配合,并且相关单位要为将来的责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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