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汽车自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
(2012-09-18 2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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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附则中,“自燃”解释为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电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而公安消防大队“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相关问题的说明”中,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自燃”,包括物质受热、受潮、化学危险品遇水、遇空气以及相互接触、撞击、摩擦等情况下的燃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自燃”与保险公司条款中的“自燃”概念范围不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系原告没有投附加险中的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但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火灾认定书以及相关问题的说明,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自燃”,与保险条款中“自燃”的概念范围不同。对本案涉案车辆“自燃”的概念应如何理解,虽保险合同条款附则中对此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自燃”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自燃”的条款解释不是惟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该条款中“自燃”这一概念出现两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产生的车辆损失218750元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