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汽车自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

(2012-09-18 21:04:56)
标签:

转载

    2010年4月14,原告申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有的斯达-斯太尔自卸工程车购置了机动车保险一份,承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2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以及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共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6599.34元,保险期自20104150时起至201141424时止。2010511日,原告驾驶员驾驶该车辆时车辆起火,将车辆烧毁。经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中桥右侧两个轮胎中里侧的轮胎受摩擦导致自燃引起”,车辆直接损失2187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申某持投保单和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仅投保基本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而没有投保附加险中的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该车辆引起的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经消防大队认定系自燃,因为原告未投保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故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附则中,“自燃”解释为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电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而公安消防大队“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相关问题的说明”中,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自燃”,包括物质受热、受潮、化学危险品遇水、遇空气以及相互接触、撞击、摩擦等情况下的燃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自燃”与保险公司条款中的“自燃”概念范围不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系原告没有投附加险中的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但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火灾认定书以及相关问题的说明,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自燃”,与保险条款中“自燃”的概念范围不同。对本案涉案车辆“自燃”的概念应如何理解,虽保险合同条款附则中对此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自燃”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自燃”的条款解释不是惟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该条款中“自燃”这一概念出现两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产生的车辆损失218750元予以赔偿。

www.jiaotongshigu120.com

 

www.baoxianlvshi.com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