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案例分析: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行为无效
(2012-09-14 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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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老汉因梅某不慎驾车导致伤残,应得的赔偿金由于梅某将唯一的房产转给儿子而没有着落。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梅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0年1月底,被告与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赔偿,于2010年2月初将其住宅恶意转让其子,因此,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与其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辩称,其子已到适婚年龄,该房屋转给其子作为婚房,其转让为善意。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月底驾车致原告受伤,该交通事故由被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驾驶的出事车辆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于2010年2月初将其房屋转让其子,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梅某有权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不得侵犯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对原告损伤的情况十分了解,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已经清楚的知道原告伤情较严重,自己将承担法定赔偿义务。但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积极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反而于事故发生后的2010年2月初,将其财产赠与其子所有,应认定被告之行为是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的赠与无效。(中国法院网:任中书)
杨文战律师分析:
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对这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款的规定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也可以视情况依据《合同法》第74条要求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与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存在竞合,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哪种方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为宜,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案,最好是注意收集证据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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