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不要轻易提出证据(律师业务16)
(2012-09-01 11:34:39)
标签:
转载 |
原文地址:不要轻易提出证据(律师业务16)作者:隋彭生
曾有一家美国企业与我国香港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美方违约,应当按企业五年利润向港方赔偿,合同上有计算年利润的方法。后美方违约,港方依仲裁协议,向中国大陆某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美方支付五年的利润(依据合同计算出金额),仲裁员要求港方就五年的利润损失进行举证。
代理的香港律师找我咨询,我说,该五年的利润在性质上是违约金,就是我上课经常讲的,“约定的赔偿金是违约金”。违约金是可以调整的(114条第2款),由请求调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港方并不要求调整违约金,因此不负担举证义务。如果港方就五年的利润损失举证,则可能陷入被动。因为被申请方必然要寻找证据的破绽。如果申请方就五年的利润损失不举证,则被申请方就找不到突破口。法谚云: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仲裁员要求港方就五年的利润损失举证,说明其在举证规则方面,掌握的不是太好。碰到这类仲裁员,要好好把道理讲清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