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夏磊律师
夏磊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39,910
  • 关注人气:69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变更协议和催告通知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业务17)

(2012-09-01 11:34:16)
标签: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该规定有很大缺陷,实务中适用此款,可能造成强奸当事人意志的结果。民法允许参照适用,其他合同的有关争议也可能适用该款。在上个世纪,我办过类似的案件,有时间时我会作一点理论阐释。现简单说一下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有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另一方不得不同意顺延履行期限。在诉讼到法院时,违约人会援引24条第1款,避免“原期限”至“新期限”这个时间段的迟延责任。所以,必须在“变更协议”中注明此时间段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2)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欲解除合同,经常需要先发出催告通知(94条第3项),并在通知中给违约方预留合理的时间。在诉讼中,违约方会把预留的合理时间解释为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从而避免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以,在解除通知中应当注明:“此为违约后的宽限期,不是履行期限的变更”。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