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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医学常识在无罪辩护中的运用

(2012-08-28 1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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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曾在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工作二十余年,其中有近十年的时间经常配合法医进行尸体检验,因而掌握了法医学的基本常识。

    最近,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中,笔者运用法医学常识,对案件中的一位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出质疑,收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起诉书指控:某甲与某乙(被害人,女)长期感情纠葛,后因某乙要求与某甲结婚,二人产生矛盾。2010年5月2日21时许,在本市某乙的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某甲致某乙从阳台窗户坠楼。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某乙由于重要生命器官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甲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都是这样供述的:我突然听见某乙在阳台喊我救她,这时我才发现,不知什么时候她已在阳台外边,当时她两手扒着阳台窗户下沿,面朝室内,整个身子都在阳台下面。我过去用双手紧紧抓住她的左手,想把她拽上来,但没拽动。这时发现她右脚也搭在阳台上,我就用左手去抓她右脚脖子,抓了一会儿也没能把她提上来。后来我又用左手抓她右手,同时抓她两手往上拽,还是拽不上来。这时我想上到阳台内的操作台上,想垂直地把她拉上来,正在迈腿时她就脱手掉下去了。

    某甲认为自己一直都在救某乙,但由于受环境限制,最终施救不成,其不应对某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某丙是这样描述的:我与朋友吃完饭打车回家,下车后,我听见我家对面楼上有动静,我回头一看,见七楼阳台外面有一女的,这女的当时是半个身子已经探出窗外,仰面状态,屁股后背基本已经贴靠在阳台的外侧墙面了,就小腿还在阳台窗台上挂着,……阳台里面有一名男子应该是在抓着她的双腿,那女的头部冲着楼下,双手向上挣扎想要抓够的姿态。我正在往我家楼门走时,听见楼上那男的说了一句“去你妈的”,紧接着听见“啪”的一声,我回头看见一楼地面趴着个女的。

    其第二次作证说“听见‘咚’的一声,回头看见楼上的女的躺在地上。”

    侦查机关正是依据某丙的证言才对某甲采取的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也主要是根据某丙的证言才以故意杀人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某丙描述的情况是否真实,成为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

    笔者在质证、辩论中,除提出某丙所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本人的两次证言对被害人落地后的姿态描述存在重大矛盾外,重点提出其所描述的被害人在阳台上的姿态不能得到法医鉴定的印证:

    第一,如果某丙所描述的是真实的,那么某乙整个身体的重量都会通过两条小腿背侧加在坚硬的阳台窗户下框上,由于某乙不停地挣扎,在其两小腿背侧与阳台窗框接触的部位,就会形成对称的、形态相同的体表变化。

某乙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表明:某乙左小腿背侧可见5.0cm×4.0cm的条形表皮剥脱,右膕窝在1.0cm×1.0cm的范围内可见三处小片状表皮剥脱。

    某乙两小腿背侧没有在相同的部位出现相同的体表变化。

    第二,如果某丙所描述的是真实的,某乙就会头部朝下坠落,虽经五楼阳台凉衣杆阻挡,但大的方向不会改变,其就会头顶部最先着地,其顶部就会存在裂伤,颈部就会存在骨折。

    但某乙的头顶部没有裂伤,颈部也没有骨折。

    故某丙所描述的情形不能得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的印证。

    同时还提出某丙描述的某乙在阳台上倒挂的姿势不合常理:

    第一、某乙自己独立完成那样一种倒挂后被某甲发现并抓住她的双腿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由某甲帮助某乙完成那样的倒挂的可能性也不大。

    那就只有一种可能:是某甲想杀害某乙并将李推出窗外而形成倒挂。

    但这种可能性也不存在:

    第一,既然已将其推出窗外,直接让其坠落就是了,何必要让她在阳台上挂一会儿呢?是为了让楼下的人看明白这里要杀人了吗?怕别人看不明白还大喊一声“去你妈的”?

    第二,某乙在被推出窗外前必然会大声呼救并同某甲撕扯,但没有人听到呼救声,某甲身上也没有被抓扯的痕迹。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某丙的证言一点可信度都没有,其所描述的事实不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是自身存在重大矛盾,尤其是不能得到法医鉴定的印证,其证言根本不能采信。

    此外,笔者还提出法医鉴定能够印证某甲的供述: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某乙“左上臂经左前臂内侧至左手背49.0cm×13.0cm的青紫、紫红变色”,“右前臂外侧、背侧及右手背在34.0cm×9.0cm的范围内可见多处片状皮肤紫红变色”,“右小腿下段背内侧至右踝关节在11.0cm×9.0cm的范围内可见多处皮肤青紫变色,右小腿下段前侧至右踝关节可见2.0cm×2.0cm的皮肤青紫变色,切开可见皮下出血,深达脂肪层”。

    上述鉴定可以印证某甲曾用尽全身的力气握住某乙两手及右踝施救的说法。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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