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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大面积“流转”村民的承包地,合法吗?

(2012-08-28 15: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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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大面积“流转”村民的承包地,合法吗?

南和县郝桥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读者来信问:

我们这里现在正在以招商引资为名,大面积搞土地流转。乡政府为此还成立了土地流转办公室。现在临近几个村已流转农民土地超过一万亩。听说是给南方的一个老板搞绿化用草坪、种植树木。我们这里土地肥沃,是粮食主产区。虽然多数群众不情愿流转,但又惧怕政府,于是,很大一部分群众就同意了。问:政府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民流转自己的承包地,但如果农户自愿流转,并与有关单位签订流转合同或者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流转的,法律则不予禁止。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农民手中流转来的土地,必须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那就属于非法占地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从此规定来看,农民承包的耕地,大部分应该属于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农户手中流转来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畴,那植树和搞绿化带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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