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
(2012-08-12 17: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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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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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研究室 【颁布日期】 19910312 【实施日期】 19910312 【章名】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5号《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 【章名】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地方不断出现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获取钱财的案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赌博活动中常有设置圈套弄虚作假的情况,带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已 采取弄虚作假进行欺诈,应定诈骗罪,而不能定赌博罪。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11月12日 |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理解:上述答复是针对的个案,具有当时的特定社会背景和具体的针对对象:主要针对当时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多人结伙诱骗不确定性、很广泛性的对象赌博,常见的是猜红、蓝铅笔,以猜中者赢,猜不中为输诱骗他人参赌,由于设赌人在红、蓝铅笔上做手脚,设机关,以致猜红变蓝,猜蓝变红,参赌者有输无赢,设赌者包赢不输。设赌者为骗取参赌者的信任,还常以同伙参赌“赢钱”为诱饵,诱使他人就范。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以设置赌场进行营利活动为目的,每个受害人的钱财损失不大且易其冲突,即使行为人做手脚、施骗术只赢不输,不影响整个赌博活动的性质,也按赌博罪处理。这个解释不能推而广之,如街头摆棋谱行骗、猜碗底压棋子行骗、车上猜红蓝铅笔、街头打扑克行骗这些严重的,按诈骗罪处理。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其非法取财的方式是赌博,赌博中夹杂骗术、偶尔作弊但主要还是凭运气和赌技,输赢仍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赌博性质没变。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以打假牌的方式赢钱,用骗术控制赌博、控制输赢,已失去赌博性质,已属于赌博为明、行诈骗之实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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