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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租金结算单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2012-07-11 23: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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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需要对租金进行结算。结算后,如果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租金未能即时清结一般情况下会留下结算单或者欠款单。对于该种单据,在司法实践中因对其性质认识有争议,导致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存在分歧。

 

有的人认为,租金结算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租金已经清结,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租金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有的人认为,租金结算并没有改变出租人与承租人业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只是表明了租金的延付。承租人结算后未予支付租金,说明了拒付租金,符合《民法通则》第136条第(3)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为一年。

 

本人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金进行结算,只是表明对租赁期间租金数额的计算,得出的数额的性质仍然是租金。对于经结算后达成的欠款单并未改变双方之间租赁关系的性质,“租转债”并不成立,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001220《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答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的情形是多样的,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而承租人又欠付租金、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等费用,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进行结算,结算的结果是出租人尚欠承租人租赁保证金或者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租金等费用而出具相应的结算单或者欠款单。因该结算单或者欠款单的数额并非单纯是租金,租金在其中已经无法分清,在该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应认定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妥,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在租金结算单据中,有的存在分期偿还或者支付的内容,对于该种情况又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此作出过解答,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实际表明了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起算。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时”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点为起算点。

 

但是,该种观点并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的支持。20089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租金结算单据中如果约定分期偿还的,应从最后一期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分期分段进行计算,该规定也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租金结算之后,对于欠付租金的数额得以固定,剩余的就是双方如何予以履行的问题。作为权利人在租金结算单据的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宜早不宜迟,及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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