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房屋涉及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农民自建房屋概念的界定
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据本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这是目前界定农民自建房屋概念唯一正仍在生效的成文规章。建设部2004年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提到建筑工匠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两层及两层以下的房屋。故农民自建房屋指的是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及为生活使用的厕所,为生产使用果菜棚、牲口棚等小型建筑物。
根据以上分析,除过两层及两层以下的房屋外,农民自建两层(不包括两层)到四、五层或者更高的房屋,可以界定为:农民自建高层住宅。分别定义,以便对二者进行区分。
二、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如果该包工头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所以农村临时建筑队不需要具有建筑资质。
三、在我国农村建房中,无论是按承揽合同还是雇用合同来确定房主与承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是为了分清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各方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下面简要分析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
(1)、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房主与承建人之间系雇用关系,根据最高院《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用合同产生的。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劳动”与“劳务”同义。
(2)、房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如果房主交与无资质建房人承建的是两层或一下的房屋,且该地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那么房主与建房人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高院《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分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如果需要个体工匠有资质,而房主明知个体工匠没有资质而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如果房主交与无资质建房人承建的是两层或一层的房屋,且该地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房主仍然应就其选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如果房主交与无资质建房人承建的是两层或一层的房屋,且该地不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房主与承建人之间为承揽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承建人与雇员之间的雇用合同关系,由承建人承担全部责任。
3、无论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或内,如果房主交与无资质承建人承建的是两层以上房屋的,仍应受《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最高院《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房主)、分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四、减少农村建房人身伤亡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提醒农民加强安全意识,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就农村建筑市场承包资质、施工条件、施工队等组织的成立条件进行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时期,可以制定相关条例或部门规范、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调整,甚至可以考虑恢复《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
2、政府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对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坚持依法用地原则,规范审批手续,在农村群众中形成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良好社会环境。其次,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村镇工匠岗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把建筑行业资质量关,让有更多有专业技能的施工人员进入建筑市场,规范农村建房市场,完善建筑施工行为。
转自陈传翠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