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薇 发表于2007.1.12《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00年,刘研生成为江苏省苏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2005年3月25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450万元,股东王建生出资273.28万元,占出资比例60.72%;另一股东出资88.36万元,占出资比例19.64%;刘研生出资88.36万元,占出资比例19.64%。
2006年3月,该公司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收购后,不得再从事与原经营范围有关的活动,经营场所也发生变更,但尚未确定具体地点。大股东王建生想聘请新的总经理,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刘研生与另一股东就此问题与王建生发生分歧。同年4月3日,刘研生致函公司要求查阅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以确定公司净资产。而公司于6月30日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绝。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刘研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虽然提出,愿意提供财务资料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行使知情权,但作为公司股东的原告,连公司的经营场所也不知道,如何行使知情权;其次,原告认为,必须通过交付才能达到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目的。原告要求交付就是行使查阅的权利。
而被告方则认为:第一,经营场所没有确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能行使知情权,原告是公司的高管,肯定知道公司经营场所已变更;第二,财务账册由公司专人保管,不可能随便交给股东。即使公司答应原告可随时查阅财务账册,也需要原告前往公司要求财务人员协助,但原告并没有作出这样的举动。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告在2006年4月份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说明其查阅目的,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苏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研生提供自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的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表,以供刘研生进行查阅。
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是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它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简称股东权利)中的一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公司决议查阅权、询问权。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合法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在行使司法救济权的过程中,股东必须首先证明:(1)已提出书面请求,(2)说明了查阅目的,(3)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后的15日给予拒绝或在提出请求后15日内未予回复。
刘研生作为江苏省苏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更的问题上与其他股东发生意见分歧,为了确定公司净资产情况,他有权利查阅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他在2006年4月3日以致函的方式向公司提出查阅的请求,说明查阅的目的,即是他书面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表现。他的要求目的正当,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在收到他的书面请求后,应当给其提供条件以供其查阅。
公司在收到函件以后,于6月30日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缺乏可操作性,以此理由拒绝刘研生的查阅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地侵犯了刘研生的知情权。
刘研生在自己行使知情权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