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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彩礼返还相关案例

(2012-07-02 2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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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彩礼返还相关案例作者:梁律
    “闪婚闪离”、“落跑新娘”这些热门的网络词汇的缩影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近几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和离婚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爱恋、结婚不得不提的一个词就是“彩礼”,貌似“彩礼”是恋爱、结婚的物质基础,若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感情破裂,关于已给付的彩礼可能会发生纠纷。密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很多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件。彩礼风俗中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一:临近婚期加要彩礼,男方一纸诉状诉离婚

    80后小两口新婚不足4个月,本应是甜情蜜意,卿卿我我,却因彩礼对簿公堂起诉离婚。2011年1月,王怡与李强登记结婚。在两人恋爱订婚期间,李强家已给王怡11 000元的彩礼,为结婚做准备,李强又先后给王怡购买了项链、耳环、戒指等首饰。李强远在深圳务工,回家就是为了准备与王怡举行婚礼,酒席定金都已交了,亲戚也都通知了。在商议办婚宴时,王怡家人又开口要30 000元彩礼,李强家庭也不富裕,便没有答应,事情因此闹上法庭。李强称,其与王怡虽已领证但并未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让王怡返还11 000元彩礼及首饰钱,共计2万元。王怡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两人置办了电视机等家用电器,都留给了李强,不同意返还彩礼。

    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目前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遂判决王怡给付李强11000元的彩礼钱。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本案中两人虽已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所以王怡应当给付彩礼钱。

    法官提醒:

    尚未或正处在谈婚论嫁的年轻人,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应添加过多的金钱色彩。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案情回放二:婚后一年诉离婚  争夺彩礼互不让

    2010年1月,王建和刘美相识,刘美先后收取彩礼2万元后,于2010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建和刘美经常因琐事吵架,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1年1月,刘美为了躲清净就收拾了自己的日常用品搬回娘家住,开始了分居生活。王建为挽回婚姻,多次去和解,刘美铁了心坚决不回去,王建还动员他人去劝说,都不见刘美回心转意还恶语相告,长此以往,王建也失去了耐心,心灰意冷之下,王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让刘美返还彩礼2万元,称自己为支付彩礼还向朋友借了1万元,至今还没有还清。刘美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已结婚将近一年,彩礼钱已用于婚后的生活花销以及二人婚前拍摄婚纱照所用。现王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建无法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证据不足,因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准许王建和刘美离婚。

    法官讲法:

    对于王建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本案中王建没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准备结婚的适龄青年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案情回放三:结婚突爽约 男子诉返还彩礼

    2010年2月,耿欢与笑笑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迅速坠入爱河。2010年6月,双方家长见面订婚,耿欢母亲给了笑笑10100元彩礼钱。因双方年龄都不小了,大家都督促他们结婚,甜蜜期的二人也欣然同意,就在村里举办一个简单的婚礼,住在了一起并约定年初选个吉日再去领证。同年11月21日,耿欢偶然看到笑笑的手机暧昧短信,两人因此大吵起来,要闹“离婚”。事后,耿欢越想越窝火,又因订婚恋爱期间的经济损失较大,彩礼及亲戚认大小钱、酒席钱、婚纱照片等共计17187元。耿欢要求笑笑全部返还。庭审中,笑笑辩称订婚时只收到彩礼6600元。其用这彩礼钱买了一套4000元的家具(衣柜2个、梳妆台1个),买家具剩下的2600元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笑笑称只收到彩礼66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耿欢诉称的,给付认大小的钱、拍婚纱照钱是其自愿支付的,不属于彩礼;招待对方及亲友的酒席钱,双方都有支出,同样不属于彩礼,这部分要求返还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处笑笑返还耿欢彩礼款6100元,家具归耿欢所有;驳回耿欢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两人离婚或分手后,给付财物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物的纠纷。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本案中耿欢和笑笑虽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

    法官提醒:

    婚姻非同儿戏,千万要慎重。婚前要多多了解,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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