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雨棚摔伤,李某起诉公司索赔,公司认为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同意赔偿。日前,昌平法院判决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
原告李某称: 2011年5月7日,被告轻舟公司雇佣原告李某为陈某位于昌平区北七家羊各庄新村的房屋安装雨棚,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致使原告在安装过程中从三楼摔伤。随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抢救最终导致原告骨折并致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轻舟公司辩称:2011年5月7日,被告与原告以口头形式达成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防盗窗上面的雨棚,并由原告负责提供设备、工具为业主上门进行安装。因此双方成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为销售防盗窗及挡雨棚的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长期从事防盗窗及雨棚安装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原告未系安全带导致摔伤,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轻舟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的专业公司,未能审核高空作业施工人员的作业资质,应视为选任过失,故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由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2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轻舟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