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两岁的幼童爬上铁道线
案情简介:
随打工的父母亲从河南来北京的小军还是个只有一岁零十一个月的宝宝,他们家在北京的暂住地离丰双线非常近。一天,小军在大人没有及时发现的情况下,一个人来到丰双线上玩耍。不久,一列货车以45公里时速驶来,当司机发现了线路前方180米左右正在线路上爬行的小军时,马上采取了鸣笛示警及紧急制动措施。但是,由于列车巨大的惯性,机车前的排障器还是在通过时将小军撞伤,停于出事地点之外的8米处。当司机将在机车第三轮后道心内的小军抱出时,他已经奄奄一息。由于小军的父母不在事故现场,司机立即报警。闻讯从家中赶来的小军父母立即将小军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住院42天后,小军出院了,但其左大腿离断、右小腿离断、左前臂皮缺损、左手小指不全离断,属二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已经终身无法挽回。
小军的父母将铁路企业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铁路企业一次性给付小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0万元。
法官讲法:
禁止行人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且,火车在固定线路上运行,不易躲避、不易制动且制动距离较长,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是明知的。但是,本次事故发生时小军只有一岁零十一个月,是不折不扣的无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备认知上述法律规定、铁路系高危作业的基本常识和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法律针对此种情况规定,监护人即小军的父母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小军生命健康安全的监护义务。本案中,受害人小军的父母在知道家边有铁路的情况下,还放任那么小的小军长时间远离家长视线,致使小军自己在铁路线路上玩耍、爬行,可见,小军的父母严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造成小军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从而也导致一场世人均不愿看到的悲剧发生。对此,监护人小军的父母应承担一定的监护缺失的责任,也因此应该相应地减轻铁路企业的民事责任。
铁路运输作业属于高危作业,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自己作出表率,不做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任意穿越等违法之事之外,还应给孩子――这些未成年人多讲讲铁路交通安全常识,让他们远离危险,对于像小军那么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不应像把其领到公园一样撒手不管,任其在铁路线路附近自由玩耍,否则,将会致未成年人于高度危险之中,很可能造成终身的遗憾。
六龄童才出幼儿园被卷火车下
案情简介:
傍晚时分,刚从幼儿园放学的6岁幼童斌斌,跟着大孩子们一起到位于村庄附近的火车线路上玩耍,恰巧这时有一辆货车停靠在那里,他们来到了车尾,刚要钻到车底时,火车突然启动了,斌斌被卷入车底。几个大孩子忙回村去报告,昏死过去的斌斌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虽然保全了性命,但是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斌斌父母将铁路企业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决铁路企业承担36万余元给斌斌身体造成伤残的损失。
法官讲法: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与被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侵害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赔偿,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监护人赔偿。而被监护人受他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铁路企业要对给斌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斌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该村庄位于铁路站区,斌斌的父母对斌斌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斌斌被火车轧伤致残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减轻铁路企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斌斌父母不仅要忍受儿子被轧上的悲伤,承担斌斌受伤害的后果及法律上的责任。
在铁路法院审理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男孩的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些男孩,那个年龄段的都有,从姗姗学步的学龄前儿童到已经进入青春期的中学生,这和男孩子的生理特点密不可分。因为男孩子大多调皮、爱玩、他们还胆子特别大,好在同伴面前逞能,以显示自己有本事,但是他们毕竟年纪还小,对“逞能”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对在铁路周边玩耍的危险性也不能完全、正确、清醒的认识。所以,家有男孩子,且家住在铁路附近,那么家长时刻警惕,教育孩子不要到火车附近玩耍,那里有孩子们无法判断的危险,就像本案,停靠的火车也可能随时启动,车体很长,司机可能看不到车尾部的情况,造成孩子的伤残发生。
小学生逞能爬上火车却触高压电网
案情简介:
9岁的小伟正是调皮贪玩的时候。一天,小伟和邻居的两个小孩爬进离家不远的火车站货场内玩耍,为了显示自己的本领,小伟爬上了停留在铁道内的一节火车车顶。刚要站起身,小伟就被头顶上方的接触网高压电击落在地。车站工作人员及时地用货场内的汽车将小伟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伟为高压线电弧烧伤。小伟在住院治疗45天后出院,后因烧伤后瘢痕增生挛缩,小伟再次住院18天,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经鉴定,小伟的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与货场主管单位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伟的父母将货场主管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未成年人因为智力发育不成熟,防范危险的能力较弱,往往会因为贪玩逞强而造成对自身的伤害,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对避免事故的发生具有关键的作用;高压电的管理单位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受益人,对危险源具有无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因此其尽到管理职责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货场主管单位中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应对小伟的高压触电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事发时货场主管单位在接触网杆塔上设置有“高压电危险”的警示标记,并及时对小伟进行了救助,但其未及时制止小伟爬进车站,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伟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本应教育、引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伟远离危险区域,但小伟的父母疏于对小伟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小伟爬进车站玩耍攀爬火车时被高压接触网放电击伤。可以说,小伟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货场主管单位承担35%的责任,而小伟的父母要承担65%的责任。
随着我国铁路发展速度加快,特别是电气化铁路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带来快速和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未成年人因为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因此被高压电电伤的事故越来越多,事故所产生的严重损害不仅给孩子带来了终身的残疾,更给父母造成了终生的遗憾。在这里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孩子了解高压电的危害,教导孩子认清警示标志,帮助孩子提高防范危险的能力;及时掌握孩子的行踪,引导孩子远离一切危险源;同时能够以身作则,以实际言行为孩子树立遵纪守法的好榜样。
中学生抄近路边听音乐边穿铁路
案情简介:
小宇13岁,在学校里是出了名的全优生。一天下学回家,因为爸爸加班不能接他,小宇便自己乘坐地铁回家。下地铁后,因看到有人抄近路横穿铁道桥,小宇也顺着小道爬上了铁道桥。此时一辆火车正朝铁路桥驶来,火车司机在发现有人穿越铁路桥后当即鸣笛示警,但小宇正戴着耳机听音乐,没听到火车的到来。火车开上铁路桥后,小宇突然穿越铁道线路,尽管火车司机及时采取了紧急制动,但因车速太快、制动距离过长火车没能及时停下来,小宇避让不及被火车撞倒,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宇的父母伤痛欲绝,将铁路运输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因未成年人穿越铁路线引发的铁路运输交通事故。为了抄近路,受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起事故里,受害人违法穿越铁路及受害人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本案中,虽然铁路运输企业在事发铁路桥路基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铁路运输企业仍需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铁路运输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注意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小宇边听音乐边违法穿越铁路,置自身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小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积极教导孩子认识铁路运输的危险性,引导孩子远离危险,但小宇的父母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宇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高危作业,具有高速、避让性差及制动距离长等特点,因此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铁路运输企业的疏于管理,行人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情形,监护人的监护失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一旦发生铁路运输交通事故就会造成行人非死及伤的严重后果,特别对于防范危险能力弱的未成年人,损害有可能会伴随一生。因此,在这里要再次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教育孩子了解公路安全知识的同时,更要熟知铁路安全知识,加强对孩子日常行为特别是上下学出行的管理,教导孩子知法、守法,平平安安的度过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