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受雇于宋某期间,因在工作时摔伤,宋某拒绝赔偿。现刘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六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判决宋某赔偿两万余元。
刘某称,刘某受雇于宋某,约定装废铁,每吨30元工资。2011年8月9日下午,刘某在宋某的废品市场工地工作时摔伤。由于宋某未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刘某病情较重至今还需继续及后续治疗,刘某找宋某协商继续治疗病情事宜,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宋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庭审中,宋某称,与刘某没有雇佣关系,宋某不是赔偿义务人。2011年8月9日,张某从宋某处承包了废铁装车业务,之后张某雇用刘某等人进行装车,雇用费由张某负担。承包人张某与刘某形成雇佣关系,刘某与发包人宋某没有雇佣关系。刘某现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道理。刘某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而是在休息时上房爬墙失足摔伤,受伤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为宋某装废铁,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在劳务中途休息时刘某不慎从墙上摔落受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刘某应承担60%的责任。宋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宋某应承担40%的责任。宋某辩称其将废铁装车业务发包给了案外人张某,故张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就此主张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宋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