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以案说法: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
(2012-05-30 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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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
近年来,农村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安置,买卖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现象越来越多。鉴于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集体土地”性质,关于该类房屋能否买卖的问题,争议颇多。
笔者参与办理了一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案件,2006年7月,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出卖给买受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008年,出卖人反悔,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称“诉争房屋属于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出卖人对该房屋不具有全部产权,无权出售房屋,依照《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因此,出卖人无权出售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买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1274号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767号二审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涉及事项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因此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出卖人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在于推动房屋交易,在双方买卖合同不违背真实意思和违法的前提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另外,物权转移与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只要买卖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能否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