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证据不足被驳回 另行起诉获赔偿
(2012-05-30 18: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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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被驳回 另行起诉获赔偿
由于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合理等因素,消费纠纷往往以消费者败诉告终,但在一些案件中,消费者如换个角度,提起另一个诉讼,就有可能柳暗花明。余姚市泗门镇的姚先生因同一件事,打了两次官司,结果是先败后胜。
姚先生与余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并赔偿损失。(2)规划设计变更时,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未通知买受人有权退房。
姚先生认为,房产公司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未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自己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土地权证,且房产公司擅自变更规划,增加一幢住宅,拆除小区西围墙,门卫设置、绿化等与广告不符。为此,姚先生起诉要求退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的退房理由不成立:首先,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要求房产公司在房产交付后90日内提供所需资料,但并无约定具体的产权登记办理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产公司已在一年内办理了土地分割登记,姚先可凭房屋使用权证申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次,对于规划变更问题,法院查明,新增一幢房屋并非该公司开发建设,也不坐落于该小区范围内,小区封闭与否未在房产公司资料中明确,宣传资料中写明“该宣传资料仅作参考,实际以规划和施工图纸为准”,故绿化等与实际有所出入不属房产公司违约情形。
法院判决姚先生败诉。两个月后,姚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这次他的理由是,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且架空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缺少0.46平方米,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885元违约金和460元架空层差价。
由于证据确凿,法院支持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向他赔偿1345元。
(毛益中 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