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关系谈话录(二)
宋振江口述
李文召 韩学敏整理
办案过程当中当事人的表现也不一样。有的当事人,把事交给你后就什么也不管了,完全信任你。这样反过来让律师有一种责任感,那么律师对这个案子会有一个全盘的考虑,会有一个系统的操作方案。但是也有对律师不信任的当事人。他们有病乱投医,到处找,找一圈回来,凡是他找的人都有一个倾向性,包括检察院、法院的熟人,这些人大多逞能——我行你的律师不行,然后就给他胡出主意,瞎支招。说你的律师应该调查这个,应该做那个等。然后当事人就把这些反馈回来,逼着你去查,你不查他就有意见。其实那些东西和案子不一定有关系,或者时机不到,甚至闹不好还会出现反面效应,但是弄的律师很被动。如果这个案子结果不好了,他就会说,甚至到时候那些熟人或者帮忙的人说,你看看你要是当初查查这个会是怎么样等。有时候他找的法院的人或者其他的人,这些人在拿了好处又达不到受托人目的的时候,也会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会说你的律师没有做到,没有看到,没查到等类似话。那么这个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非常难处。处不好,这个结果不利了对你不满意。这还不是最可悲的,最可悲的是把这个案子搞砸了,是由于他们乱找人导致搞砸了,却把责任赖在律师头上,甚至要求退费。
还有,现在社会环境非常不好,好多人都愿意帮忙,当然多是有偿的。一找谁都说这个你别管了,那个你别管了,纷纷从他们那里领个赏走了,其实也无以回报。回报过来的都是,成了就是他们的功劳,不成就是你律师的责任,你的律师不行。这个倾向是越来越严重。你要遇上这样的当事人,要学会和这样的当事人动心眼儿。一个是该查不该查的东西要注意,当事人的建议不能说都不好,有些东西是真有启发的,你可以采纳;不行的,你就要和当事人解释问题,一定要做到让他比较能口服心服。甚至做接谈笔录——明确责任。
有些涉及办案中的秘密问题,不能和当事人讲的。当事人和当事人是不一样的,有的当事人是逮住律师的话到处宣扬,有可能是好消息也变成坏消息;还有些就是律师的观点,成熟的不成熟的观点,你给了当事人,他就给你吐噜出去了。这个也是很讨厌的。你和当事人在接触当中的说话,一定要把握住分寸。有些当事人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千万注意这点。这也恐怕是年轻律师不太好办的,一个是自己本身定力就不足,就把持不住,再一个就是光想迎合讨好当事人,这个就容易出麻烦。还有就得跟当事人交谈,沟通的时候,律师是受人之托,人家交给你办一些事,进展情况要是一点也不跟人家沟通,显得对不起他。所以说沟通太及时了也不行,那涉及泄密。反过来说,你沟通不及时,你不泄密,还有泄密的,人家还找了很多人,通过其它渠道都已经泄了,他反过来找你,说你没有给他办事——你看你什么也不知道。其实是你知道,你不告诉他,这个事也是两难,有的时候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应该告诉当事人,一是尽量不要乱找,那样的话当事人容易出事,什么伪证啊乱七八糟的给自己找麻烦;再一个乱花钱;第三是有莫名的烦恼。咱不告诉他他心里会安静些,但当事人知道点事又知道不全的时候,弄的他很忐忑、烦乱。同时给咱们也带来不必要的工作压力。我经常遇到这个问题,有时一看到当事人的号码就觉得接还是不接,接了怎么说。一个是说起来没完没了,一个是他问的问题让你很意外,你说还是不说,总是扰乱你的心绪。当事人就给你形成这个印象,完了就难免影响情绪,这样你和当事人再接触的时候,你的口气和神态都能表现出对他的不屑和不满、抱怨等等。这样一来跟当事人的关系就恶化了。所以,事先多给他说明。
还有在给当事人说的时候防止对当事人“多头”谈话。比如说谁委托的你你就对谁,谈的时候尽量和他单独谈。有些当事人来时领着叔叔大爷的一帮子人来,一般来讲最好小范围的。范围越大的时候说话要注意。有的就是让这些人听进展的,甚至还领着所谓的“明眼儿”来,给你个评判。一到这个时候律师的地位就很危险了,已经开始对你不信任了。这种事也是经常遇到的。所以有时能遇到一个理性的当事人也是很幸福的一件事,因为能省很多烦恼,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消耗的精力,你就不用考虑你在前方打仗担心后院会起火问题了。这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尤其我们居住的这样的城市,当事人层次高的不多。这点很麻烦。
有时候包括选案子也是一样,到什么境界这个律师就比较成功了——你能选择案子,你能选当事人。像你们年轻人案源有限,不能选案子,不能选当事人,是案子选你,这就麻烦了。这跟搞对象一样,不是别人追你,是你在追别人,这是很痛苦的,这有得着追还不错呢,没有选择,是很讨厌的。你怎么能知道你面对的当事人他精神上没有障碍啊,你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你可能会认真的和他谈,但是他是个什么人,正常吗?来之前也不会在脑门上刻着“我是神经病”。一定要从和他谈话中明白他,起码看是否已经是“偏执型”的,已进入这个状态这个案子就不要再谈了。
当事人什么人都有,有糊涂虫也有明白人,遇上糊涂虫他会歪曲你的意思。你看李庄案中龚刚模这种当事人,出卖你的都有,不要管这个案子该不该出卖你,他就是出卖你了。所以说律师和当事人的距离要把握住。那个案子提到要和法官保持距离,这个也是。君子之交淡如水,跟当事人也是这样。看微博上还有个攻击我的人呢。说什么把律师定为中介机构,这是政府的定义,说律师是独立的。律师不是中介机构?起码在一定意义上是中介机构,是中介服务的。代理人不就是个桥梁嘛。你只有保持距离你才能安全,无论在调查取证还是在出庭辩护,切记你是一个理性的、独立的特定身份的代理人,绝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有的人就是整天和当事人搅合在一起,不保持距离你还能收费吗?给当事人也得耍心眼儿,你不耍心眼儿,毫无保留的都告诉他们,会导致事后反咬你一口。你怎么办,把法官们也都连累了。和他们搅合在一起,吃吃喝喝难免吹吹打打,最后不是这个结果。其实律师很难做。要不说好人难当。
律师和当事人、法官能否成为朋友:在你工作当中,你的律师生涯遇到的这两类人,能不能交朋友,有没有真朋友。我要回答的最简单的说,法官和律师当中都有朋友,但不是都是朋友。因为朋友涉及一些志趣、情投意合等。你在这方面是强项,人家可能在另一方面是强项,有的可能是做人非常好。法官也好,当事人也好,事业成功的人可以说都是你学习的良师益友。前面我们一直讲的内容是从我们的职业、经营角度来说的。现在要是说往你的内心深处走一走,谈人生的话,这里面都有朋友,而且这些朋友对你的事业也是有帮助的,甚至帮助很大。这里头没有铜臭味,没有功利色彩,这是真朋友。但这个肯定是不多的,知音,哪有那么多知音啊,你不要追求每一个法官或者每一个当事人都成为朋友,那不可能的,这里面就有一个沙里淘金的过程。我经常有一些外地法官和外地的当事人,就一个案子,有时候往往是有相见恨晚,一见如故的感觉。案子结束后也会再联系,即使不联系,也是“不思量自难忘”的那种感觉,有事没事的一但想起来了,非常温馨。不是我们律师跟法官送礼,法官也有给我送礼的,但是那不叫礼,是纪念品。礼尚往来。从最高法院到各级法院,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都有这样的朋友,这就没有功利了。真正朋友你不要求多,而且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回应“这是庸俗关系学”的观点:首先说“俗”的未必“庸”。关系学应该承认也是一门科学,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应该说这里面有俗的东西,所谓“俗”,它就是贴近实际工作的,具体操作层面的,但是“俗”不一定是庸俗。因为它不是粗俗鄙陋,低级不堪的。它是心得体会,经验之谈。且是青年律师需要掌握的。再一个就是术和道的关系问题,我们讲的就是术,在这儿没有讲道。所以说你要把你心中的明灯和你手下工作结合起来。我们在做这个的时候,你要抬头看,不要忘记了你心中那盏明灯。只不过我在说手下操作的时候没有提那盏灯而已。你看的时候却忘了那盏灯,你说它庸俗。可是我并没有忘记,只是你忘了。只讲道对你们这个阶层的人毫无意义,那纯粹是坐而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