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劳部发:“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
(2012-04-27 1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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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91 号)
上海市劳动局: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 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199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