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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合同解除案例:走出代通知金的适用误区

(2012-04-27 1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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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代通知金的适用误区

  在处理劳动关系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大多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说明劳动者对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只规定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金而即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也达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代通知金,为了适应劳动关系双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这种做法。比如,《韩国劳动标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雇主想要解雇一个职工,他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该职工。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该职工,就应支付他不少于30天的普通工资。但如由于自然灾害、灾难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由于这个职工对企业造成重大妨碍,或者对财产造成损害,则此规定应不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三种。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它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适用代通知金时还要注意: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不需要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到期日。其次,对于是采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还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这种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作出自由选择。最后,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文登载在2012年4月17日<中国劳动保障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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