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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04-27 16: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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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张某出生于1950年7月20日,其常年在外打工,在2005年3月份与北京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其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在2010年12月5日,公司以张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送达一份书面文件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不同意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11年2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律师观点】


     第一,该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虽然至员工退休时合同还未到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应该退休。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相矛盾时,应按法定的执行。所以本案中,张某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第二,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为两种情况:
1、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将其与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 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本案中,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形。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设2009年8月31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9000元。在本案中,公司也可以与员工改签劳务合同,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双方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由此产生纠纷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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