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嘉人社:关于转发浙人社发[2011]398号文件的通知
(2012-04-24 1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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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人社[2012]5号
关于转发浙人社发[2011]398号文件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但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未办人员”),允许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12年1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201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对部分未办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在2012年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医保移交测算时间点为2011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按整年划入,实际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2012年参保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参加医保的移交测算时间点统一为2011年12月31日,医保个人帐户按整年划入,实际待遇在缴费的次月起享受;2012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正常移交办法处理,医保待遇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对于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参保条件,并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均可按上述办法测算并享受待遇。凡在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医保的,按职工医保有关中断的办法处理。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缴清相关费用;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398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在缴费通知发出一个月内缴清相应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视同未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