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时机与医疗终结
(2012-04-11 22: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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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详细而言,应时指受损伤的组织愈合、受伤者对临床症状的消失、临床体症消失或者体症固定,从治疗角度来看已经没有特殊治疗意义。应当留意的是治疗终结并不即是康复。根据目前的医疗水平,有些伤病、残疾只能依赖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流动逐渐适应或进一步补偿,这种康复不能称为治疗。通常情况下,治疗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详细治疗医师得知。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职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的法律意义极为重要。治疗终结以后当事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包括:第一,受伤者可以自行委托伤残鉴定。第二,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可以开始调解当事人之间损害赔偿争议,开始计算10的调解期限,但必需知足以下三个前提:1、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假如没有在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只提出口头申请,则不能主动进行调解;2、受伤人员没有委托伤残鉴定,假如申请伤残鉴定则必需在定残之日开始调解;3、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假如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起诉,则应当终结调解。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划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真起开始。第九十六条划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地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第九十条第一款划定: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调解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第三、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由于旧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必需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划定已废止,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必需在伤残评定结束后,当事人才可以开起诉,由于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不得指定鉴定机构,而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就可以选择自行委托鉴定,待伤残结论出来以后现起诉,也可以选择先行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