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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继承房产纠纷之二十九: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

(2012-04-08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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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王某结婚,其外公李某、大舅李三、二舅李五、小姨李花一起乘车赶往上海参加王某的婚礼,不幸的是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四人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李某有妻丁某,有两子两女,现留有银行存款15万元;李三已结婚并有小孩一个,留有房屋一套、拥有某公司40%的股权,银行存款60万;李五在一家大公司做经理,尚未结婚,留有个人财产共计120万,李花大四学生,没有私人财产。现李三妻子张某因遗产该如何继承与王某母亲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本案中的四位死者都有继承人,因此不适用。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李某先死亡。李某的财产应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分出李某个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李三、李五、李花、丁某共同继承。李三的财产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后,对于李三的遗产由张某及儿子和丁某三人共同继承,李五、李花的遗产由丁某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二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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