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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无法定责,咋赔?

(2012-04-08 16: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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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09-03-01 《人民法院报》

 

    200611月,丁某驾车上桥,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后,下桥时遇姚某骑摩托车迎面驶来。姚某未带头盔,且驾驶的摩托车与准驾证车型不符。在两车交会时,姚某摩托车倒地受伤。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双方在交会时发生事故的过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姚某因治疗发生巨额医疗费用,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3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丁某超车时与原告姚某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桥上护栏发生剐擦而倒地受伤。被告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又未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引发人们思考:在交警部门由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没有做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那么很简单,法院完全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审理,这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事故责任更是无法分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请,而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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