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
(2012-03-27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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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疑问?
1、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认为“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其意见是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意见是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答复》,认为“此类案件与收益分配纠纷一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意见是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认为“土地补偿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其意见是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认为“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意见是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织组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与否认识不统一,导致法院立案时难以把握。我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当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到户(人)的过程中,承包方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作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从最高院的几个解释的效力看,新法优于旧法,应以2005年6号解释为准,应予立案。从实践中看,我省也是持立案受理的。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