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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签订协议后是否可再起诉呢?

(2012-03-26 23: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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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交通事故律师目前正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案件,再次起诉。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他们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就是这条约定,一般会使各方丧失再向对方赔偿的权利,因此,当需要写下这句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目前本案正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让我们看看下面在外地发生的类似案件               

 

20115117时许,被告王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原告张某正好骑自行车在朱某摩托车前方路边亦由南向北行驶。王某采取措施不当,其摩托车冲上去与张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跌倒受伤。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2011725日,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某与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某于2011918日前一次给张某各种费用8574.58元,同时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协议签订后,朱某依约履行了义务。

  20061211日,张某施行二次手术,200652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十级,并依照程序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2008125日,张某向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在《起诉书》中称:根据目前的伤情,自己已构成伤残,尽管经交警部门调解,我与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中并不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我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告王某于2005725日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的约定,该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时间内,原告张某于20061211日施行二次手术,但其亦未因对协议有异议而申请撤销协议。即便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但在超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期限后,当事人已不可行使撤销权,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张某欲超出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王某增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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