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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怀孕女工有无“保胎假”

(2012-03-20 19: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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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有无“保胎假”

2012-03-19

  编辑同志:  我是一单位女职工,常年从事外勤工作。怀孕后单位调整了我的工作,让我到收发室搞报刊分发,算是给了我特别照顾,但因我有流产史,医生说有习惯性流产的可能,我担心流产,便向单位请假保胎,单位称“保胎假”没有法律依据。请问,怀孕女工欲保胎请假有法律依据吗?

  丰云读者:

  劳动法第62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因此,确实没有关于“保胎假”的法律规定。但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指出: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综上,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可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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