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两虚一逃案件追诉标准
(2012-03-18 18: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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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在山东、浙江等省市进行调研,相信不久新的两虚一逃处理适用意见即将出台,对于工商办案人员处理案件时会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