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工伤案例:上班途中骑车摔伤算工伤吗?(自行摔伤)
(2012-03-11 2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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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2011-04-20 杭州每日商报
下班途中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吉林省人民政府
伴随城市交通的拥挤,离单位只五站地远的齐女士发现,骑自行车上下班并不比乘公交慢。于是,从年初开始,齐女士改为骑自行车。一天下夜班的路途中,在经过一段正在修的路段时,因施工单位设置的照明灯被他人窃走,加上天黑看不清,导致齐女士手臂摔伤骨折,腰部扭伤。治疗中齐女士共花费医疗费、3个月误工费共计12000余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并按照80%的责任赔偿了齐女士的损失。事后,齐女士找到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认为,齐女士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的伤害,但并非属于交通事故受伤,而是因道路施工单位警示标志缺失摔伤,不能算工伤。更何况她已经得到了施工单位的过错赔偿。此说法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解答:
该说法是错误的,齐女士所受伤害,依法应属于工伤范围,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齐女士所在单位也承认她所受伤害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而且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但同时又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交通事故。对于骑自行车在道路中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本案工作认定的关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齐女士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摔伤,完全属于交通事故范畴,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完全符合工作认定标准,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至于齐女士已经得到了施工单位的民事侵权过错赔偿与享受工伤待遇并不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雪天骑车上班途中摔伤应属工伤
2011年6月22日 江苏经济报
林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经过路面一水井盖时,因颠簸加之雪后路面湿滑而摔倒。经医院诊断,林某构成骨折。交警部门以事故现场不存在,无法认定事故起因为由,对事故责任不予认定。后林某到工伤认定部门请求确认工伤,然而,工伤认定部门则认为林某不构成工伤。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部门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自己构成工伤。
[析案]本案中,认定林某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如何理解。该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缺一不可的方面:受害人所受损害必须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必须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必须是非主要责任人,即无责或负同等责任程度以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也即当事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故摔倒同样可以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考虑,如果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即车辆驾驶人由于天气等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其也就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林某的伤害应该构成工伤。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林某的伤害确实是在上班路途中造成,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单方事故,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林某并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且靠路右边进行了谨慎驾驶,并无证据表明林某存在任何过错。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应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原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及延伸至为履行职务做前期准备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