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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无固定期限案例: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02-22 0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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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缘何未获支持? 
10年2月27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李华平

     陈女士于2000年1月3日进入上海某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从事后勤岗位工作。同年1月5日,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为1年,自2000年1月3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逐年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陈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当天下午,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陈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天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您今天请病假未到公司,公司不知您的病情严重与否,如果需延长时间治疗的,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止,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您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1月2日,陈女士收到通知后,认为其已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且2008年之后公司与其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2010年1月5日,陈女士前往公司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为由予以拒绝。于是,陈女士于2010年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0年1月1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了不予支持陈女士上述请求的裁决。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对本案例的评析,能够对劳动者正确主张权利,以及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同意续订,也可以选择不续订。在本案中,公司和陈女士虽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明确作出了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示。因此,陈女士以此为理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用人单位能否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陈女士称双方在2000年1月份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一年,到2009年底则满了10年,要求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合同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即为2000年1月3日。自2000年1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0年。陈女士在最后一天请病假,可谓“用心良苦”。那么,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呢?《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定顺延事由消失,劳动合同当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陈女士以连续工作超过10年为由,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是否需履行提出订立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必须要履行提出订立的义务。换言之,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劳动者一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则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免丧失权利。

      本案系上海君拓律师承办  来源于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 

 

 

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之疑问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之疑问]“沈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单位工作了6年,08年以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是第三次签约,单位没有让她签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给他一个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上面写着“我愿与单位签约     年” 。我的朋友填写了两年,到底有什么影响。单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第三次签约,就需签订无固定期限期的劳动合同的,对吗?麻烦您百忙之中解答一下,谢谢!”

  沈斌倜律师答疑: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知识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即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没有固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

  2、用人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2008年以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要双方合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迥然不同,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用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沈斌倜律师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问题答疑:“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更容易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

  2、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答疑中还有这样的语言:“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分别写入了《劳动法》和《劳动法合同法》这两部法律,可以得知,《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当对具体规定条文有不同理解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综上,沈斌倜律师认为,2008年以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

  由于08年以后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通过这样一个办法,即让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会出现本案中用人单位会拿出一张上面写着“我愿与单位签约     年”的书面材料,让劳动者在上面自愿签字 。如果劳动者写了固定期限,则用人单位免除了与该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17b9680102dyo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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