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关于对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意见
(2012-01-15 15: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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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青中法〔2006〕24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庭、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因违约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
二、因违约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予以确定。
三、本意见公布实行前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