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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2012-01-14 15: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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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作者:樂樂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2012-1-13  法律教育网 

  案例:

  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9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1月,乔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前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乔某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乔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2007年7月,企业通知乔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乔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在乔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2007年7月,乔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企业能否在医疗期满后同乔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点评:

  乔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7个月起就停发乔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错误。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60号、〔1964〕会通字5号)规定,职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本案例中,乔某从2006年1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到2006年7月,乔某累计病假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企业必须到2007年1月才能停发乔某的半天病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2007年7月与乔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到2007年7月,乔某的医疗期只有9个月,而不是18个月。乔某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依法应该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颁发部门】: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64-2-20
【法律文号】:(64)中劳薪字第60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64-2-20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64)中劳薪字第60号(已失效)
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从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三年十月十日(63)中劳薪字第520号、(63)会通字54号“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通知”发出以来,有不少单位反映,这个通知中对于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连续休养时间的计算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

     二、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在六个月以内时,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上述工资和病假工资,均由企业行政发给;上述疾病救济费,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由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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