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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未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去世后家属是否有权追偿

(2012-01-11 11: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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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去世后家属是否有权追偿
2011-08-26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白永亮   

    问:我公司一员工于2003年8月在公司办理了内退,2010年10月办理了因病退休,2011年4月死亡。目前,其家属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补偿问题。我公司关于内退人员公积金的具体规定是,自内退之日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内退人员其他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缘于这一规定,我公司一直以来没有为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发生过相关争议。当时规定每月生活费是800元、住房补贴90元,随着社会发展,支付内退职工的金额现在已调整为每月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

    请问,国家对企业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无强制性政策规定?我公司有无违章操作问题?如果此家属坚持要求企业补偿,后果会怎样?

    答:关于贵公司提到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去世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继承劳动权益的问题。笔者简要作如下答复:

    第一,职工去世的,家属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即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一样,均可以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由家属继承。因此,若职工在职期间,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家属可以向单位追偿。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职工只能通过建设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稽核部门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内退期间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内退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对此,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建金管 [2006]52号)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简称 ‘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 ‘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 ”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情形的,内退期间法律没有要求单位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要求单位在支付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时候,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

    第三,内退期间企业承担了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是否构成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贵单位认为,在内退期间承担了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向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这样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冲抵或抵消的情形。如果双方在内退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即内退期间,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额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例如本案中的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作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建金管[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企业“离岗退养”职工和企业破产中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请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明确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 关于国有企业“离岗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破产清算资金不足的,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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