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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五十:偷偷结婚一方父母购房

(2011-12-14 1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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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顾先生与高女士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两个人的感觉还不错,在相识一年以后,2008年,顾先生与高女士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同年8月,顾先生的父母在顾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顾先生的名下,同年11月,顾先生的父母才知道其子已经偷偷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的矛盾不断加剧,,2010年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确认其是房屋的共有权人,要求分割此房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的关键在于高女士是否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即高先生父母所有购买的房屋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顾先生一个人的赠与呢?

(一)首先顾先生与高女士是在双方父母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的,顾先生的父母在给顾先生买房时并不知晓顾先生已经结婚的事实,可以推定顾先生的父母是在顾先生婚前对顾先生的个人赠与。

(二)即使后来顾先生的父母知道了他们结婚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此房产认定为顾先生的个人财产,高女士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无权分得此房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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