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张荣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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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婚释三”于2011.8.13日施行
买下父母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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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记者赵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中近三分之一条款直接规定了“离婚中的房产问题”,本报邀请律师进行了深度解读,并于昨日B1版以《婚内继承遗产房离婚可分割》为题,进行了报道。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就自己遭遇的种种情况进行咨询,记者将问题收集后,特别邀请大连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婚姻家庭法论坛承办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进行了剖析和深度解读。
男朋友答应房子分我一半,分手时还算数吗?
【案例】
唐某与穆小姐相恋半年后,两人在唐某购买的新房开始同居。穆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都被唐某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为让穆小姐安心,唐某在纸上写下声明:“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大连市某小区的房产赠给穆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随后,唐某既未将房产证交给穆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唐某向穆小姐提出分手,穆小姐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那么,该房产穆小姐有权分割吗?
【解析】
张荣君告诉记者,穆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本案中唐某并未将房产证办理到穆小姐名下的情况下,该房产的权属份额仍全部属于唐某所有,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唐某完全可以撤销该赠与。
律师在此提醒,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法律效力,至少应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1)在赠与人承诺赠与后,立即持赠与协议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2)在赠与人不同意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这样,即使双方分手,受赠方亦可要求对方交付房产。
买下父母的公租房,离婚时可分割吗?
【案例】
小萍和大赵属于“裸婚一族”,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萍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的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给小萍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两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两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真巧,小萍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萍和大赵便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同时以小萍父亲的名字取得了房产证。两年后两人离婚,该房产市场价已达50万元。双方在分割房产时却发生了纠纷。
【解析】
张荣君表示,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房产及增值部分均系小萍父母的财产,小萍和大赵两人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小萍父母对两人的欠款。张律师在此提醒,公租房对承租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一个重要原因是该价款中包含了承租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并带有福利性质和体制利益。因此,小萍和大赵虽然拿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买下公房,但却是借助了小萍父母的货币折扣等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优惠价格,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小萍父亲名下,故该房屋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小萍的个人财产。
前妻继承的房产一直没过户,该怎么办?
【案例】
小杨的父亲杨老先生于2005年10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杨老先生在与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杨老先生除了女儿小杨和崔大娘外无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下遗嘱。考虑到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小杨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2010年12月小杨与丈夫祝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7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祝先生却提出杨老先生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解析】
张荣君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张律师说,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祝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也是不能实现的。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祝先生必须先督促小杨或崔大娘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祝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小杨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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