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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在赔偿之列

(2011-11-24 15: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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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在赔偿之列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案例一】

2010619,被告王伟驾驶桂ACY038微型普通客车与梁阳驾驶的桂LS510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梁阳当场死亡。2010910日平果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案事故由梁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桂ACY038微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626日至2011625日止。原被告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丧葬费2358.5/月×6=14151元,2、死亡赔偿金3980/年×20=796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46433.33元。

平果县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起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属重复计算。据此,一审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范梅、梁华丧葬费14151元、死亡赔偿金79600元。(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320

    【案例二】

20101119,被告刘某驾驶重型自卸火车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当场死亡,被告刘某系被告丁某雇佣的司机。经交警认定,孙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未果,死者孙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孙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5万余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原被告的分歧较大,经在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研究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在赔偿之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项目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分歧】

   相似的案情,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主张,司法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中已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中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已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内,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列。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人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名亡实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通知》第四条中的“计入”应理解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实际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非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系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项目。因此,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共同构成受害人丧失的“收入损失”,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处的“民事主体”更多是指受害人。从立法趋势来看,对受害人的保护应渐趋完善,若简单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会减少受害人原应得到赔偿数额,势必会出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受害人应得赔偿数额明显有别的不公平现象,这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整体立法趋势相悖。

从《通知》第四条的文义来看,《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究其本意,是指《侵权责任法》不再单设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将依据《人损解释》计算所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到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侵权责任法》项下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要大于《人损司法解释》项下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院观点】

    从立法解释上来看,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通知》第4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也与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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