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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是否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复函(京劳仲函〔1997〕54号)规定,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应按政府令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旷工人员在旷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计算基数,因而不能缴费。同时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旷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劳动者旷工期间企业不用为其缴纳旷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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