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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案例:试工回家遇车祸法院认定算工伤

(2011-10-12 23: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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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乐: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试工”属“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因此“试工”结束后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乐乐认为,人民法院该认识值得商榷。目前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部发[2005]12号文件,该文明确了成立劳动关系的四个要件。其中包括“管理与被管理”、“需支付工资”,而“试工”过程中至少还没有谈妥工资,因此更与试用期靠不上边。建议用人单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通过抗诉程序处理。

试工回家遇车祸法院认定算工伤
2011-10-12 09:58:30  

  赵某到泰兴一家服装公司试工首日,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认为,他们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死者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9月6日上午7时许,该公司生产副厂长张某用公司老总的手机打电话给赵某,约他到服装公司试工。赵某在公司待到当晚8时30分左右,才从公司回家。晚上9时10分左右,赵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否认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

  赵某的家属根据赵某生前与服装公司的通话记录,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服装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7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赵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中,服装公司代理人称,出事那天上午,生产副厂长张某是给赵某打电话,约他到公司看一下,但没有做工,而是在那里等老板。赵某仅仅是到公司试工,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前,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赵某于9月6日到服装公司上了一天班,晚上下班回去出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应服装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公司试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按照服装公司的安排从事了相应的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赵某是在试工阶段,但试工的目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这种过程实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工,亦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泰兴市人民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与赵某之间于2010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姓)(记者顾和平 通讯员袁伯民)
 
 
来源: 中工网-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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