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工伤规定:工伤认定过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浙江海宁)

(2011-10-04 22:33:05)
标签:

转载

工伤认定过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  
作者:范宇杰    2007-7-26

    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去申报工伤待遇时却发现过了申报期限,那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来自当劳动部门的答复也对当事人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在法庭庭审中严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伤费用的责任。

  2007年7月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嘉兴地区首例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后认同代理律师意见,哪怕超过申报期限,还应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判令被告海宁市某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工伤待遇40163元。如此人性化判例,在全省都非常少见。

  事情还要从2005年4月说起,在海宁某印刷厂工作的老朱,右前臂不慎绞进了机器。工厂把朱某送进了医院,还付了医疗费,治疗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应该说,在这长达两年的治疗过程中,工厂还是人性的,每月都支付老朱生活费。事故的结果依旧无情,老朱右手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达七级伤残。在旁人的提议下,老朱想到了申请“工伤待遇”。这个时候,工厂对待老朱的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来自当地社会与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复也对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无奈之下,老朱只能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委托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过程相当激烈,工厂甚至表示,当时只是出于人道把他送了医院,说是“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老朱是工伤,也已超过申请时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申请期限是事发后30天内,个人申请期限是事发后一年内。)但是,原告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然享受不到工伤待遇?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认为原告老朱的工伤性质是确认无误的,不能因为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而改变其性质;二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时效是一年,但并没有否认过了一年的时效后,原本是因工受伤的性质就转变,也没有规定过了一年时效后,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三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却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即便是错过了社保基金的支付,这部分费用还是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四是本案既没有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也没有超过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基于事实,法官做了个人性化抉择,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故作出如上判决。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