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11-09-25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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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对宅基地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向具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出售自己的住房以及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起就三令五申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大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宅基地又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禁止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司法机关也是采取禁止的做法,即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的一概认定无效。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律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解决这类纠纷。
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允许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的住房以及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