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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事由

(2011-09-25 1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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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各国民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①自权利得以主张或得以行使之日起开始。意大利、日本、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

    ②自请求权成立或发生之日起开始。德国民法典。

    ③从权利被侵害或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民法通则均采此种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系采第三种立法例。检讨此规定,发现:一、该规定未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的角度界定期间起算,易致混淆。二、“权利被侵害”并不能概括请求权产生的所有情形且语义含糊。“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于契约(违反)行为,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发生于侵害行为。”“侵害”用以界定因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为适合,但在因契约之缔结而生的契约之债、无因管理他人之事务而生的法定之债中,往往需进一步解释。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应当基于何种客观的外在表现加以认定易生分歧,增加了审判难度。因此,对民法通则的此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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