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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11-09-18 19: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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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人分支机构纷至出现。法人分支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频繁地参与经济交往活动,其与相对方难免会产生纠纷。对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与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实践中做法各异,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意见。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界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人非依法设立或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另一种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本文是指后一种法人分支机构,该种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在法人活动范围内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主体,但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已经将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列为民事主体。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它仍然是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在交易活动中所负有的债务最终是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虽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未否认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

  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被判决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它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与设立它的法人的人格是合二为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其成为被告并败诉,法院当然可以直接判决该分支机构以其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违背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鼓励相对人放心地与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有法人财产作后盾,在分支机构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法人的其他财产承担。实际上,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规定不但是对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进一步明确阐释,而且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肯定,也是对法院判决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肯定。

  无论是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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