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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人伤赔偿(13)——康复费

(2011-09-15 17: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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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复费,是指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康复费在实践中遇到较少,但由于有法律的规定,这块费用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中赔偿请求中。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认定标准

    在人伤赔偿规定中,对于康复费,并不像其他项目一样,有着专门的详细解释。我们能够对照理解的,也仅仅有上述两条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从有限的条文中解读其核心意思。
    康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物理疗法②作业疗法③语言治疗④心理治疗⑤康复护理⑥康复工程⑦职业疗法⑧传统康复疗法。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设置来看,我们能够看到广义上的康复治疗费用其实与一些项目是重叠的,如心理治疗与精神损害补偿。因此,我们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
    从标准上来看,康复费是针对残疾的一项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形成残疾后果的才会产生这一费用,而且这里强调了“必要的”,也就对康复费的产生有了一个限制。与后续治疗费一样,康复费的赔偿原则上以实际发生为准。对于以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另一种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一次性赔付。

  保险认定标准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康复费在车险条款中属除外责任。道交法的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使康复费用成为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明确项目,因此保险条款也将康复费纳入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再加上实践中此项目的赔偿少之又少,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赔偿规定,也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实际确定。康复费实质上是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因此“据实赔付”是其认定的基本原则。通常来讲,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提交的单据证明,对康复费的花销情况进行核实,凡属“必要的”、“实际发生的”以有“真实的”,当予以确认。如属虚假的,则予以剔除。

  索赔单证

    “凭据支付”的原则,要求康复费用收据必须规范。简单来讲,被保险人提供单证时,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是赔偿调解书中,一定要列明有康复费的赔偿项目。至于是分项列明单独的数额,还是笼统包括在总额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让保险公司能够明确理解赔偿了受害人康复费用。
     二是如属已经发生的,须提供正规的康复费用治疗收据。偏方和白条很容易出现在这类费用中,但显然不能够符合这一要求。
     三是如属目前尚未发生,但属于确定发生的必须提供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出具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有相关的手续。比如医疗证明应为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力方够。鉴定结论须有司法认定资格,并与病情相适应。

  注意事项


    康复费在现实中一般较少遇到索赔,但一旦遇到了就要认真对待,因为这一费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极易在赔偿中引发分歧。在处理赔偿中,坚持三点很重要:
    一是坚持“必要的”的原则。康复费是伴随着残疾产生的,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康复护理而发生的费用。通常来讲,这一费用在人伤治疗中伸缩性较大,法律规定了“必要的”的限制,就为我们处理事故时提供了一个模糊但有力的原则。
    二是注意对康复费用票据的审核。受害人提供的票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康复护理后产生的费用,而不能是借此项目虚增的赔偿数额。
    三是对于医疗机构的证明和鉴定机构的结论,是一种将来发生费用的证明,认可时要慎重。一方面可以自行咨询有关专业人士,看这些费用是否与伤情相符;另一方面可及时咨询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人伤核损人员,看保险公司确认的情况,以减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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