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

(2011-09-10 10:04:09)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作者:心屿
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
 

   

博主注:今日网友杨先生咨询有关抚恤金的分配问题, 现回复如下,希望对网友能有所帮助。

    一、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三、案例:职工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不应视为遗产

[案情]

1974年,46岁的马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当时,马某无子女,吕某有三个女儿,其中两人尚未成年。夫妻两人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一直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2004年1月,吕某因病去世,同年5月,吕某单位发放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9600元,两个继女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款擅自领走,且分文未分给马某。马某多次索要,双方也多次协商,但两个女儿只同意按遗产的份额给马某四分之一。为此马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审理中,吕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应当作为死者的遗产,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评析]

本案中吕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不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分割,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理由如下: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如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或退休后因病和非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这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因此看出,该案中的抚恤金应属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范畴,其性质应属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

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国家发放这些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更不能充分体现我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本案中马某年近八旬,又无子女,虽然退休后有退休金,但收入微薄,应予以照顾。遂依法判决其继女在扣除丧葬费后返还马某抚恤金的一半即7712元。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