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7 22:34)
浙江高院:判处吴英死刑合法,称吴英举报官员属于坦白罪行,不属于立功行为。
中新网杭州2月7日电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答: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下面是博主于2008-12-21
21:37:25发表的博文《行贿人检举受贿人构成立功》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0939320100bjqd.html
重庆电视台《第一房产》观众法律咨询解答
1、自费装修的租赁房租期到,被房东收回,如何主张自己的装修费补偿呢?
1)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协商处理;
3)若按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咨询一期公摊面积被二期工程占用了合法吗?
不合法。应按政府规划和报建批准方案施工建设。
3、在买房中遇到中介收费不合理,该怎样维权,中介公司的资质怎么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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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监狱通讯录
一、局机关及各监所通讯地址
(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2号
邮政编码:401147
传真:67086333
政务值班电话:67086300
投诉、举报电话:67086361
(二)重庆市监狱(渝都监狱)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群慧路94号
邮编:400061
值班电话:62512374 ,62511614
传真电话:62513601
(三)重庆市永川监狱
地址:重庆市永川市游家湾(原127)
邮编:402160
值班电话:49890547
传真电话:498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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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困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许可工作多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可否继承的争议,在立法上最终划上了句号。由于股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既包括财产权的内容,也包括人身权或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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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规定:“婚姻
遗嘱的特征、种类、内容、格式及合法有效性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故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遗嘱人自己行使,故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重庆市历年社平工资
年度 年收入 月收入 同比增长% 个人参保缴费 (元/年)
1991年 ----------------------------------
92年 2649
220.75
529.8
93年 3145 262.08
18.72
629
94年 4262 355.17
35.51
852.4
95年 4850 404.17
13.80
970
96年 5375 447.92
10.82
1075
97年 5502 458.50
2.36
1100.4
98年 5710 475.83
3.78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