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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十

(2011-08-17 11: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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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点评:

1、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应当视为对借条内容部分作的约定,属于《婚姻法》19条的书面约定的财产制度。该书面约定不以双方签字为必要;

2、此借款协议的权利只有离婚时才能实现;

3、理论基础可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合伙,合伙存续期间不能分割;
4、本人观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诉讼实现!

     1)法学彦语:“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救济就没权利”。
     2)持有欠条,是事实,就是权利,并且有《婚姻法》19条的支持,事实加法律规范的调整就叫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3)如果只有离婚时才能实现的话,在保护权利方面似乎不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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