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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九

(2011-08-17 11: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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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

第十四条:

1、离婚有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2、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必然走向诉讼,在诉讼中一方反悔,法院认定协议不生效;

3、以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一方反悔,结果同上;

4、最终结果,依法分割。

5、本人观点:财产分割协议不论是为了诉讼离婚还是为了协议离婚,一旦签字,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法,就应成立并生效,离婚时应当作为依据,本条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倒退;从逻辑上看,“一方反悔”是“不生效”的前提,返悔的前提应当是生效,返回如果具备《合同法》52条无效的情况,协议无效;如果具备《合同法》54条的可撤销的情况,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方为正确。(以后专门写论文批之)

 

第十五条:

1、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继承人一方没有取得固定的财产份额;

2、请求分割,法院不会支持,也无法支持;

3、法院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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