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八
(2011-08-16 17: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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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八 作者:李振功律师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婚姻法》解释二 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不支持;
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交付过养老保险的,对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就是解释二的“应当领取”部分;
4、养老保险金缴纳由两部分构成: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也就是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
5、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分割的只能是个人缴纳的部分,看来,要离婚等到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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