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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 七

(2011-08-16 1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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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与不育,妇女有权利;

2、根据平等、公平、人权,那方也有生育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权利是要通过女方来实现的;

3、女方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想育的时候,男方的生育权才能实现;反之,男方的生育权就会落空;

4、本条基本意见“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侵权事实存在,因为怀孕是双方合意、合作的结果,妻子一方擅自中止,既是对合意的破坏,也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5、构成侵犯,但要求赔偿,法院不支持;

6、因为侵犯生育权导致纠份,如实体上感情确已破裂,程序上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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